因此,再根据罪疑唯轻原则,实际上若不能肯定蓓君到底是不是本来就想上小平,那就可能蓓君是有罪的,也可能是老师才是有罪的;既然两人都可能有罪,柯南则说凶手只有一个,则在证据无法明确指向到底谁是凶手的情况下,两个都无罪,这样才落实了不随意恶化犯罪行为人法律地位的JiNg神。

        除了这样,不要忘记老师是智商185的天才,所有你们觉得不合理的上课内容,老师都早就帮你们和我自己想好脱罪的计划,所以希望以后大家尽情享受学习刑法的快乐,不要有任何拘束。

        接着继续讲行为理论。

        最早呢,行为学说的主流是因果行为论─内容:一个行为必定是行为人为了实现内在犯意,由身T行动反映到外部,具有因果X,故叫做因果行为论。

        不过因为它过分强调身T行动,无法包括刚刚老师这种不作为犯的情况,所以后来又产生目的行为论。

        顾名思义,刑法上的行为应该要包括基于目的,产生意识支配下的举止活动;不过,过于强调目的,则忽略了过失犯的情况。

        讲到过失,就不能不提刑法第12条规定─第一项:行为非出于故意或过失者,不罚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二项:过失行为之处罚,以有特别规定者,为限。

        至于故意和过失的概念,下节课再说,谢谢大家的配合,现在下课。

        上礼拜刑总上完课后,我的心情已经渐渐平复,不再因为连续两周都在班上同学面前表演早泄而感到羞辱,反正这就是人生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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